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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個人或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舉辦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以下簡稱辯論會),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經費補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主辦單位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後十日內,檢附全國性無線電視公司所開具之收據及辯論會之錄影帶,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同一場辯論會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合辦者,應同時具名申請,領款時亦同。
申請書格式如附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