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緊急避難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緊急避難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電子遊藝場之建築、消防安全設備、衛生及噪音標準,除應符合相關法令
規定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加強安全措施,並確保
緊急避難
路線之暢通。
二、營業場所經常保持清潔,燈光明亮,門窗應採用透明無色玻璃,保持
場內外清晰可見。
三、各項安全設備應定期保養維修。
四、不得安裝具有傷害性、危險性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