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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本規則所稱集會管理,係指左列各種集會之佈置、接待、文書及議事等事
項。
一、典禮:紀念日、節日及各種慶祝大典。
二、會議:各機關所舉行之各種會議。
三、宴會:餐會、茶會、酒會。
四、晚會及同樂會。
凡集團喜慶、歡迎、歡送或追悼會及各種座談會、學術講演會等,得視實
際情形及規模大小,參照本編之規定辦理。
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事務單位或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時間之必要時
,有關延長工時及加班給付,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得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調
整辦理。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