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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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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衛生署
管制藥品
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
管制藥品
管理局製藥工廠 (以下簡稱本廠) 設四科,分別掌
理下列事項:
一、製造科:
管制藥品
之製造及分裝等事項。
二、品管科:
管制藥品
之檢驗、品質管理、製造方法之研究及其他相關研
究發展等事項。
三、營運科:
管制藥品
之輸入、輸出、銷售、原物料與成品之保管、資訊
及其他有關工廠營運事項。
四、廠務科:本廠操作人員管理、文書、庶務、議事、勞工安全衛生、環
保、財產與物品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