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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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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分為下列三級:
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為
第一級
。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為第二級。
三、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為第三級。
第 6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負責人。
二、行政人員。
三、個案管理員。
四、職業訓練師或職業訓練員。
五、職業輔導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六、設有住宿服務者,另置宿舍管理員。
前項負責人應為專任。
第一級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必要時,得置襄助
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