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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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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繼續加保者,其投保薪資以被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
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第一級
規定。但部分工時被保險人,不得低於該分級表備註欄部分工時被保險人最低適用等級規定。
前二項投保薪資,於投保薪資分級表
第一級
或備註欄部分工時被保險人最低適用之等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