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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3 條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附表。但有第二條第四項所定繼續原契約情形者,仍依原規定薪資給付。
前項以外契約進用人員之薪資,各幼兒園或學校得依其擔任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自行議定,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
幼兒園或學校新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其職稱為教保員者,依其學歷之薪資第一級給付;其職稱為助理教保員者,依其職稱之薪資第一級給付;其為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者,依其所具證書,分別以各該薪資第一級給付。
本辦法薪資支給,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幼兒園、附幼或學校之工作年資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進用曾任同一幼兒園、附幼或學校約聘僱人員期間服務年資,其與現任職務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以一月至十二月之全年在職年資採計所敘薪級,每滿一年採計一級,畸零月數不予併計,至多採計五級。
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修正施行後,以遷調進用或依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以公開甄選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薪資支給及休假年資,得採計該員公開甄選或遷調前一任職於幼兒園或附幼擔任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且持續任職之年資。
三、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選為公立幼兒園園長之教保員,其薪資支給及休假年資,得採計該員遴選前一任職於幼兒園或附幼擔任教保員,且持續任職之年資。
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教保員職務者,其薪資依第一項支給基準表之級別及學歷,按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
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助理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職務者,其薪資依第一項支給基準表之級別,按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
前二項人員薪資之計算方式,規定如第一項附表。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幼兒園或學校應依相關保險法令,為契約進用人員投保。
幼兒園或學校應依下列規定,為契約進用人員辦理退休或資遣相關事宜: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其於年度中轉任為注意事項所定適用或比照適用之對象,且於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由原幼兒園或學校按其以契約進用身分實際任職月數占全年度月數之比率,以契約進用人員身分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為計算基準,於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前項於年度中轉任為注意事項所定適用或比照適用對象之規定,適用於本辦法施行後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
契約進用人員專(兼)任主管職務者,依下列規定支給職務加給:
一、教保員兼任組長: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組長職務加給之規定,其薪資為第一級至第十級者,以相當委任第五職等支給;第十一級以上者,以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支給。
二、教保員專(兼)任主任: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組長職務加給之規定,其薪資為第一級至第十級者,以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支給;第十一級以上者,以相當薦任第七職等支給。
三、教保員專任園長: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任職務加給之規定,其薪資為第一級至第十級者,以相當薦任第七職等支給;第十一級以上者,以相當薦任第八職等支給。
四、職員兼任組長: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組長職務加給之規定,其年終考核為甲等累計未達十一次者,以相當委任第五職等支給;十一次以上者,以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支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所轄之偏遠及離島地區,訂定給付地域加給之補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園長福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