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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發行機構對於電子票證各項交易類型,應依電子票證應用之範圍,考量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與交易金額等因素,區分應用範圍等級,並依據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可區分為二類:
一、第一類:繳納政府部門規費、稅捐、罰緩或其他費用及支付公用事業(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定義)服務費、電信服務、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定義及纜車、計程車、公共自行車、公共汽機車)、停車等服務費用、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勸募活動之捐贈金、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支付特約機構受各級政府委託代徵收之規費、稅捐與罰緩、或受公用事業委託代收之服務費。
二、第二類:支付各項商品或服務之費用。
交易金額可區分為二種:
一、小額交易:電子票證僅支付於單筆消費金額新臺幣壹仟元以下之交易。
二、不限金額交易:電子票證非僅支付於小額交易。
前二項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及交易金額可區分二個應用範圍等級:
一、第一級:為辦理支付小額交易或第一類之商品或服務交易。
二、第二級:為辦理第二類之商品或服務且支付不限金額交易。
發行機構於交易面應確保電子票證交易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一、線上即時消費交易
(一)訊息隱密性: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 A 要求。
(二)訊息完整性:採用專屬網路者應符合 B1 要求;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 B2 要求。
(三)來源辨識性:應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 C1 或 C3 要求;應用於第二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 C2 要求。
(四)不可重覆性:應符合 F 要求。
二、非線上即時消費交易
(一)訊息隱密性:採用網路或其他離線方式者應符合 A 要求。
(二)訊息完整性:採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介面且應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B1要求;採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介面且應用於第二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B2要求;採用網路或其他離線方式者應符合B2要求。
(三)來源辨識性之電子票證認證:採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介面且應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D1要求;採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介面且應用於第二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D2要求;採用網路或其他離線方式者應符合 D2 要求。
(四)來源辨識性之端末認證:採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介面且應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E1要求;採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介面且應用於第二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E2要求;採用網路或其他離線方式者應符合 E2 要求。
(五)不可重覆性:應符合 F 要求。
三、線上即時加值交易
(一)訊息隱密性: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 A 要求。
(二)訊息完整性:採用專屬網路者應符合 B1 要求;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 B2 要求。
(三)來源辨識性之發卡端認證:採用專屬網路且應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E1要求;採用專屬網路且應用於第二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E2要求;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E2要求。
(四)不可重覆性:應符合 F 要求。
四、非線上即時加值交易
(一)訊息隱密性:採用網路或其他離線方式者應符合 A 要求。
(二)訊息完整性:採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介面且應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B1要求;採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介面且應用於第二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B3要求;採用網路或其他離線方式者應符合 B3 要求。
(三)來源辨識性之端末認證:採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介面且應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E1要求;採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介面且應用於第二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E2要求;採用網路或其他離線方式者應符合 E2 要求。
(四)不可重覆性:應符合 F 要求。
五、票證款項移轉交易
(一)訊息隱密性: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 A 要求。
(二)訊息完整性:採用專屬網路者應符合 B1 要求;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 B2 要求。
(三)來源辨識性:應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 C1 或 C3 要求;應用於第二級應用範圍等級者應符合 C2 要求。
(四)不可重覆性:應符合 F 要求。
六、帳務清算及結算交易
(一)訊息隱密性: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 A 要求。
(二)訊息完整性:採用專屬網路者應符合 B1 要求;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 B2 要求。
(三)來源辨識性之訊息認證: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 C2 要求。
(四)不可重覆性:應符合 F 要求。
七、本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交易訊息中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義之個人資料,為確保其隱密性,應採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進行個人資料之加密,以防止未經授權者取得個人資料,其安全強度應不得低於第七條第一款訊息隱密性 A 之規定。
發行機構於端末設備與環境面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及其安全需求:
一、建立安全防護策略
(一)保持端末設備與環境之實體完整性。
(二)確保端末設備交易之安全性。
(三)建置有效或即時之管控名單管理機制。
(四)非接觸式電子票證應降低交易被意外觸發之機率。
(五)應用於非線上即時加值交易,端末設備應具有安全模組之設計。
(六)應用於非線上即時加值交易或非線上即時消費交易,若採用應用範圍等級第一級之電子票證,且使用於提供第二類商品或服務之特約機構,應採取降低偽卡交易之必要措施。
二、提高系統可用性之措施。
三、制定作業管理規範:內部環境管理部分應落實管理規則之規範。
前條發行機構端末設備與環境面安全需求之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端末設備與環境之實體完整性,應採用下列各項安全設計:
(一)定期檢視是否有增減相關裝置:
1.原始設施確實逐項編號。
2.比對現場相關設施及裝置是否與原始狀態一致。
3.建立檢視清單(Checklist ),並應定期覆核並追蹤考核。
(二)應確定與端末設備合作廠商簽訂資料保密契約,並應將參與端末設備安裝、維護作業之人員名單交付造冊列管,如有異動,應隨時主動通知發行機構更新之。
(三)端末設備安裝、維護作業人員至現場作業時,均應出示經認可之識別證件。除安裝、維護作業外,並應配合隨時檢視端末設備硬體是否遭到不當外力入侵或遭裝置側錄設備。
(四)發行機構應不定時派員抽檢安裝於特約機構或加值機構之端末設備,檢視該硬體是否遭到不當外力入侵,並檢視其軟體是否遭到不法竄改。
二、確保端末設備交易之安全性,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電子票證內含錄碼及資料,除帳號、卡號、有效期限、交易序號及查證交易是否發生之相關必要資料外,其他資料一律不得儲存於端末設備。
(二)應確保端末設備之合法性,另端末設備應有唯一之端末設備代號。
(三)應用範圍屬第二級之交易,端末設備之安全模組應個別化(即每一端末設備之認證金鑰皆不相同)。
三、為有效防範非法電子票證進行交易,發行機構應建置管控名單管理機制,對於線上即時交易應即時驗證,非線上即時交易應每日更新管控名單。
四、發行機構應有效防止特約機構不當扣款,其端末設備應包含下列設計,以降低非接觸式電子票證在持卡人無交易之意願下,交易被意外觸發之機率:
(一)感應距離限縮至十公分(含)以下。
(二)交易過程應有聲音、燈號或圖像等之提示。
五、非線上即時加值交易之端末設備應具有安全模組之設計,進行加值交易另應包含下列設計:
(一)逐筆授權加值交易。
(二)限制其單筆加值金額。
(三)限制其加值總額(如:日限額),額度用罊應連線至發行機構重新授權可加值額度。
(四)安全模組應進行妥善之管理,如製發卡與交貨控管流程、管制製卡作業、落實安全模組之安全控管等。
六、應用範圍等級第一級之電子票證於提供第二類商品或服務之特約機構之交易,如管控名單之驗證未送回發行機構進行即時驗證者,發行機構應要求特約機構設置錄影監視設備且於營業時間內保持全時錄影,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以降低偽卡交易。
七、端末設備若係持卡人個人持有之電子設備或通訊設備者(如晶片讀卡機、具備可模擬電子票證卡讀卡機模式(readermode)之行動裝置等),可不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五款之規定。
八、提高系統可用性之措施,如備用設備、備援線路、備援電路、不斷電系統(UninterruptiblePowerSupply;簡稱UPS)或其他可確保提高系統可用性之措施等措施。
九、應制定端末設備管理規章,含設備規格、安控機制說明、安控程序說明、安全模組控管作業原則、管控名單管理機制、特約機構與加值機構簽約與管理辦法等。
發行機構應依據應用範圍等級選用下列適當型式之電子票證:
一、電子票證為下列類型之一者,得適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
(一)具加解密運算能力之晶片卡。
(二)記憶型晶片卡與固定密碼。
(三)磁條卡與固定密碼。
二、電子票證為安全認證之晶片卡者,得適用於第二級應用範圍。
前項所稱「安全認證」需經主管機關確認其安全等級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共同準則相互承認協定(CommonCriteriaRecognitionArrangement;CCRA)認可之驗證機構進行第三方驗證,符合或等同於下列任一標準者:
一、共同準則(Common Criteria)ISO/IEC15408 v2.3 EAL4+ (含增項AVA_VLA.4及ADV_IMP.2)。
二、共同準則(Common Criteria)ISO/IEC15408 v3.1 EAL4+ (含增項AVA_VAN.5)。
三、我國國家標準 CNS 15408 EAL4+(含增項 AVA_VLA.4 及 ADV_IMP.2)。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