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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立法院點名表決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所規定之點名表決,依本辦法之規定。
實施點名表決之院會議事錄,關於委員姓名之記載,除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外,應將參加表決之委員依下列規定記入:
一、贊成者:記列贊成委員之姓名。
二、反對者:記列反對委員之姓名。
三、棄權者:記列棄權委員之姓名。
前項各款紀錄,應當場宣讀確定,如有委員認為有錯誤時,得即席請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