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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場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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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議場中央舉行本院會議之場所為會場。
會場內立法委員(以下簡稱委員)席次之排列,依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三條之規定,委員席對方正中設發言臺,發言臺後設主席臺,主席臺牆壁中央懸掛國旗及國父遺像。
第 12 條
會場四周門口設警衛人員崗位,對於不得進入會場人員有制止之責,於秘密會議時,警衛人員崗位移設於議場四周門口,依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負責檢查進入議場人員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