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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以下簡稱顧問公司)。
顧問公司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維護計畫),並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維護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
經營顧問公司,應於取得顧問公司登記證前完成第二項維護計畫之訂定;其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顧問公司登記證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顧問公司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機制: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並降低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於七十二小時內依附表格式通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包含個人資料發生事故之事實、業者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三、檢討缺失並研擬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顧問公司發生前項事故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行政檢查,並視檢查結果為後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