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空氣污染物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空氣污染物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附檔:
附件一 空氣品質各級預警與嚴重惡化之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PDF
附件二 各類別等級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區域應採行之應變防制措施.PDF
附件三 各類別等級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區域得採行之應變防制措施.PDF
附件四 各類別等級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區域之健康防護引導措施.PDF
附件五 上風處且直接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定義.PDF
附件六 空氣品質不良期間依空氣品質預報啟動易致空氣污染之行為管制.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依污染程度區分為預警(等級細分為初級、中級)及嚴重惡化(等級細分為輕度、中度或重度)二類別五等級,各類別等級依懸浮微粒、細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及臭氧
空氣污染物
項目之濃度條件達附件一規定判定。
本辦法所稱空氣品質嚴重惡化包含前項任一
空氣污染物
濃度達附件一所定之輕度、中度或重度嚴重惡化等級者。
第 4 條
於空氣品質預報資料顯示隔日各空氣品質區空氣品質可能達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該空氣品質區內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發布對應類別等級之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
於
空氣污染物
濃度條件達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且預測未來十二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空氣品質監測站涵蓋區域,發布對應類別等級之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
第 8 條
第五條第三項之應變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空氣污染源種類、特性及防制設施。
二、
空氣污染物
排放量、配合削減方法及達成各項應變防制措施所需時間。
三、預計削減之排放量、削減之百分比及相關計算基準。
四、監測及通報方式。
五、應變計畫演習、演練或訓練事項。
應變計畫內容有異動者,該指定公私場所應先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經核定後始得據以執行。
第 13 條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六小時蒐集氣象資料一次,並視
空氣污染物
濃度及氣象條件之變化,提供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整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之等級及其警告區域。
第 14 條
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於
空氣污染物
濃度未達原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且預測空氣品質在未來六小時有減緩惡化趨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調降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等級。
於
空氣污染物
濃度未達空氣品質初級預警等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預警警告,通知相關單位停止應變防制措施之執行,並提報因應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之執行結果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1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
空氣污染物
濃度達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經研判非屬氣象變異所致者,仍應查明原因,並令有關之特定污染源採取相關應變防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