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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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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按捺單位應利用資訊科技設施或其他方式,將指紋資料建檔儲存,並透過網路連線,將檔案傳輸至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
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
移民
署)指紋資料庫集中管理。
指紋檔案之傳輸、儲存及查詢過程,應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確保指紋資料庫安全,防範不法入侵及資料外洩。
指紋檔案及資料庫,應由專責人員管理及維護,並永久保存。
第 7 條
入出國及
移民
署應將指紋檔案備份,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利用。
其他公務機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請求入出國及
移民
署提供指紋資料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內容及使用目的。但情形急迫者,得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並於事後補送書面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