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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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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移民
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及
移民
專業人員規費收費如下:
一、領取
移民
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
(一)經營入出國及
移民
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四千元。
(二)經營入出國及
移民
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六千元。
(三)同時經營前二目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六千元。
二、換發
移民
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
移民
專業人員測驗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
移民
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新臺幣一千元。
第 7 條
因證件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變更重新申請補發者,應依新領證件標準收費。但下列證件收費如下:
一、外僑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外僑永久居留證及
移民
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 9 條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受理入出國及
移民
許可案件時,得依法定匯率折算當地幣值收費,並準用前條規定。
前項折算當地幣值調整時,應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