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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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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慰問金,因同一事由,已依本辦法、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之下列各項給付,應予抵充,僅發給其差額,已達本辦法給與基準者,不再發給。但依警察消防海巡
移民
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所發給安全金者,不在此限:
一、慰問金。
二、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
三、完全以政府經費辦理保險所衍生之給付。
本辦法施行後,有關投保額外保險部分,準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