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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無害通過︰
一、對中華民國主權或領土完整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二、以武器進行操練或演習。
三、蒐集情報,使中華民國防務或安全有受損害之虞者。
四、影響中華民國防務或安全之宣傳行為。
五、起落各種飛行器或接載航行裝備。
六、發射、降落或接載軍事裝置。
七、裝卸或上下違反中華民國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保法令之商品、貨幣或人員。
八、嚴重之污染行為。
九、捕撈生物之活動。
十 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
十一、干擾中華民國通訊系統或其他設施或設備之行為。
十二、與無害通過無直接關係之其他活動。
中華民國政府得對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
一、維護航行安全及管理海上交通。
二、保護助航設備和設施,以及其他設備或設施。
三、保護電纜和管道。
四、養護海洋生物資源。
五、防止及處罰違犯我國漁業法令之行為。
六、保全我國環境,並防止、減少和控制環境可能受到的污染。
七、防止及處罰未經許可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
八、防止及處罰違犯中華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之行為。
九、防止及處罰與無害通過無直接關係之其他行為。
前項關於領海無害通過的法令,應由行政院公告之。
在用於國際航行的臺灣海峽非領海海域部份,中華民國政府可就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管理外國船舶和航空器過境通行之法令︰
一、維護航行安全及管理海上交通。
二、防止、減少和控制環境可能受到之污染。
三、禁止捕魚。
四、防止及處罰違犯中華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之行為。
前項關於海峽過境通行之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
中華民國政府得在鄰接區內為下列目的制定法令︰
一、防止在領土或領海內違犯有關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保法令、及非法廣播之情事發生。
二、處罰在領土或領海內違犯有關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保法令、及非法廣播之行為。
對於在公海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以外其他海域之任何未經許可之廣播,中華民國政府得制定法令,防止及處罰之。
前二項之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