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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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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財團法人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先依
私立學校法
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變更為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後,始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為實驗學校。
第 8 條
本部受理申請設立或改制為實驗學校時,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之規定,提審查小組及私立學校諮詢會審議或提供諮詢。
前項申請,本部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經本部許可改制為實驗學校者,其原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地、校舍及設校基金,非依
私立學校法
之規定,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