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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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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或被查扣人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廢止查扣:
一、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人就查扣物為侵害專利權物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
二、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查扣物經法院
確定判決
,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者。
第 11 條
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依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向海關申請返還保證金或擔保,應敘明其事由,有下列文件者,並應檢附之:
一、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與法院
確定判決
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達成和解之和解書影本。
三、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他造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他造同意返還之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