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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依前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他方當事人得於十日內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
前二項裁定確定時,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十日內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
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
對於第二項裁定提起抗告,不影響債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受異議之債權於裁定確定前,仍依該裁定之內容行使權利。但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金額,應予提存。
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未經依第一項規定異議或異議經裁定確定者,視為確定,對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管理人不為前條第二項之承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命相對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物、塗銷其權利取得之登記或為其他回復原狀之行為。
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
前二項裁定確定時,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相對人不依第一項裁定履行者,法院得依管理人之聲請強制執行或囑託登記機關塗銷其權利取得之登記。但相對人提起抗告時,應停止執行。
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依管理人、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賠償;其因同一事由應負責任之法定代理人為二人時,應命連帶賠償。
前項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應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對於第一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
第一項、第三項裁定確定時,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