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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乳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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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患有結核病、癩病、性病、
皮膚
病、傳染病帶菌者、及手上有膿瘍傷口者
,均不得從事飼養乳牛 (羊) 、擠取生乳,或在乳品工廠工作及配送乳品
。
乳品業者對其從事前項工作人員,應每年實施健康檢查一次,並將健康證
明書報由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備,必要時得由該管衛生主管
機關派員檢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