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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旗山醫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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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眼科。
六、耳鼻喉科。
七、精神科。
八、
皮膚
科。
九、牙科。
十、骨科。
十一、放射線科。
十二、復健科。
十三、麻醉科。
十四、檢驗科。
十五、護理科。
十六、藥劑科。
十七、總務室。
十八、人事室。
十九、會計室。
二十、政風室。
第 12 條
皮膚
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皮膚
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
皮膚
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
皮膚
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