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公司應申報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下列資料:
一、姓名或名稱。
二、國籍。
三、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四、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
五、持股數或出資額。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稱經理人,指依本法辦妥公司登記之本公司經理人。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所稱不適用該條規定之公司,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公司。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公告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