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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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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司應申報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
發行
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下列資料:
一、姓名或名稱。
二、國籍。
三、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四、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
五、持股數或出資額。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稱經理人,指依本法辦妥公司登記之本公司經理人。
第 7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所稱不適用該條規定之公司,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公司。
二、公開
發行
股票之公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公告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