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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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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之
發行
,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公債限額為新臺幣二十六億元,於六十二會計年度內,分期照票面十足
發行
;其分期
發行
期數、數額及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4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六年。於
發行
之日起,屆滿三年,開始還本;每年還本一次,每次還本四分之一,分四次還清。
第 5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
發行
時利率。各期公債自
發行
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第 6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
發行
,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