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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水污染防治費之開徵時間及徵收對象,規定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
(一)畜牧業以外之事業。
(二)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畜牧業。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水量,依下列方式之一計算:
一、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每日核准量之百分之九十計算。
二、以申報繳費當期之定檢申報總水量計算。
三、依規定設置水量自動監測設施者,得以申報期間傳輸之自動監測數據累加計算其排放水量。
四、依規定無須定檢申報者:
(一)依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量測之排放水量計算。
(二)畜牧業依當期實際在養頭數產生之廢水量計算,養豬業每頭豬隻以每日廢水產生量二十公升計算。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計算。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計算方式。
有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且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者,該期排放水量依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每日核准排放量計算。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每日核准排放量低於主管機關之查核量時,以主管機關之查核量計算。
有第十二條第三款情形且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有第十二條第六款情形者,該期排放水量依申報繳費當期前一年全國該業別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前百分之五十之每日核准排放量平均值計算。但該每日核准排放量平均值低於主管機關之查核量時,以主管機關之查核量計算。
前項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得以實際量測水量或各項用水來源之憑證、水量平衡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資料、事業規模、其他足以佐證水量等估算資料先行申報排放水量,並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於期限內將相關資料提報主管機關審查。未提報者,逕依前項規定方式計算。
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校正期間,無法計測之水量,以申報當期流量計測設施設置之日平均水量計算。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實際運作情形申報排放水量,以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每日核准量計算者,得以申報繳費當期實際運作日數先行計算及申報排放水量,並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於期限內將相關資料提報主管機關審查。未提報者,逕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載之排放日數計算。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一、事業排放之廢(污)水,全量納入專用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未全量納入專用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就其未納入且排放於地面水體之廢(污)水,繳納水污染防治費。全量納入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由其納入之污水下水道系統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該部分廢(污)水之水污染防治費:
一、採單獨排放之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
二、經主管機關許可與作業廢水合流排放之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裝設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得以區分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水量。
三、受主管機關委託,代為截流處理水體之廢(污)水:裝設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得以區分代處理之廢(污)水水量。
四、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業提供溫泉泡湯服務,其產生之單純泡湯廢水:未與其他作業廢水合流收集,並經毛髮過濾設施及懸浮固體過濾設施處理後排放之單純泡湯廢水水量。
五、屬新設事業於營運前階段申請核發許可證(文件)期間執行試車之廢(污)水:經主管機關核准試車期間內排放之廢(污)水水量。
六、畜牧業依法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畜牧糞尿或廢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本法規定,依核准之沼渣沼液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同意施灌之沼渣沼液量。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依核准之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計畫進行再利用之禽畜糞液。
(三)畜牧廢水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經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回收使用,作為作業環境內或作業環境外植物澆灌之畜牧廢水量。
七、事業之員工生活污水:與作業廢水及洩放廢水分開處理排放,或合流收集處理排放且裝設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得以區分之員工生活污水水量。
八、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代處理之家戶生活污水:裝設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得以區分代處理之生活污水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