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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強制投保對象,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畜牧場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飼養場。
二、依畜牧法規定不須申辦畜牧場登記之飼養戶。
三、達畜牧法應申辦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而未申辦之飼養戶。
前項對象未依規定投保豬隻死亡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者,於完成投保前,主管機關得不給予豬隻飼養相關之天然災害救助、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及主管機關相關計畫所定設備(設施)補助。
本保險要保人應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第一項第一款之要保人為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負責人,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要保人為實際飼養豬隻者。
本辦法所稱本保險,指被保險豬隻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難產、雷擊、溺水、火燒、摔跌、其他意外傷害致死或依法撲殺之保險事故,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
本保險強制投保對象之投保頭數,依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豬隻頭數加計一成為上限,八成為下限,或依畜牧場、飼養場(戶)向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請其飼養頭數佐證文件(以下簡稱佐證文件)所載豬隻頭數計算。但飼養豬隻未達四十公斤,以供應其他畜牧場、飼養場(戶)為目的者,得不納入原畜牧場、飼養場(戶)投保頭數之計算。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應填具要保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第二項規定之保險人投保: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要保人為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者,免附。
二、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或佐證文件。
前項投保之保險人為飼養豬隻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之基層農會,轄區基層農會未辦理本保險者,要保人得向相鄰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基層農會投保。但要保人為農會會員者,亦得向所屬農會投保。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時,應與保險人作定值約定之要保,並簽訂保險契約,向保險人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前項定值約定為保險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物之一定價值,發生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計算理賠。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
被保險豬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經保險人之書面同意,遷移至保險契約所載畜牧場或飼養場(戶)以外之場所。
二、人、畜加害、未依規定使用藥物或施打疫苗致死。
三、因天然災害致死。但因雷擊致死,不在此限。
四、在養豬隻重複投保或投保頭數未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