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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乳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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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乳品工廠應聘用乳品加工之技師,並應置衛生管理人員及品質管理人員;
其設有牧場者應聘有獸醫師。
前項技師應具有
畜牧
技師、食品技師或化工技師資格。
衛生管理人員及品質管理人員之資歷應分別符合「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
人員設置辦法」及「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標準」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