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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畜禽育種、改良繁殖及有關動物之應用試驗研究等事項。
二、畜禽營養及化學分析、精密儀器運用、試驗研究等事項。
三、飼料作物與牧草栽培、育種改良繁殖、土壤肥力調查改良及試驗研究等事項。
四、畜禽生殖生理及環境生理等試驗研究事項。
五、畜產品加工製造、技術改進、新產品開發及有效利用之試驗研究等事項。
六、畜牧經營改進、畜產品經濟分析、畜禽廢棄物利用研究、牧地開發規劃利用及畜牧機械改良設計等試驗研究事項。
七、試驗資料蒐集、試驗研究刊物出版、試驗研究成果之示範、推廣及技術輔導等事項。
八、畜禽飼養管理、繁殖、飼料加工製造、農機與牧地管理及配合各系之試驗業務等項目。
本所為辦理澎湖地區畜牧產業技術輔導等事宜,得設澎湖工作站。
澎湖工作站置主任一人,其餘所需人員,由本所或其他種畜繁殖場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