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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附檔:
機關名稱(機關代號)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報送清冊.PDF
機關名稱(機關代號)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報送清冊.DOC
機關名稱(機關代號)現職法官暫不改任換敘清冊.PDF
機關名稱(機關代號)現職法官暫不改任換敘清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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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施行前,已核准
留職停薪
、依法停職、休職之法官,暫不予改任。但自回職復薪、復職之日起,應即辦理改任換敘。
前項暫不予改任人員由各法院造具暫不改任換敘清冊,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備查。
前項暫不改任換敘清冊格式,由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