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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參與文康或體技活動表現優異。
二、擔任公差勤務或團體代表熱心負責。
三、內務檢查統計連續二次列最優等。
四、維護公物有特殊事蹟。
五、同一學期未曾請假、曠課、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及未經言行紀錄扣分或劣蹟註記。
六、擔任校內幹部表現優良。
七、參加世界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八名。
八、參加洲際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七名或第八名。
九、代表本大學參加全國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三名或第四名。
十、代表本大學參加省(市)級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二名或第三名。
十一、代表本大學參加縣(市)級比賽成績獲前二名。
十二、代表本大學參加大專校際聯賽成績獲第一名。
十三、入校後通過本大學所定英語檢定畢業門檻標準逾一級。
十四、依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與研究生優劣言行加減分及註記標準表同一學期受註記優蹟每達六點。
十五、有其他相當於各款優良事蹟。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檢舉犯罪因而破獲。
二、擔任校內幹部表現優異足為楷模。
三、同一學年未曾請假、曠課、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及未經言行紀錄扣分或劣蹟註記。
四、參加世界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五名、第六名或第七名。
五、參加洲際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四名、第五名或第六名。
六、代表本大學參加全國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二名。
七、代表本大學參加省(市)級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一名。
八、參加國際或國內各項競賽,其成績破全國紀錄。
九、入校後通過本大學所定英語檢定畢業門檻標準逾二級。
十、有其他相當於各款優良事蹟。
學生(員)之懲處,分為下列六種: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學或退訓。
六、開除學籍。
前項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學員不適用之。
同一學期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計算;累計記過三次,以記大過一次計算。
第一項留校察看期間為受懲處當學期及次學期。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交、接勤務不清。
二、擔任公差不力。
三、團體活動不遵編組或不參加活動。
四、未經辦妥請假手續離校。
五、逾假二小時以上未滿一日。
六、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輕微。
七、遺失學生證。
八、值勤遲到或接班逾時半小時以上。
九、校內騎乘機車不戴安全帽。
十、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因而肇事。
十一、汽、機車於校內未依規定停放。
十二、校內行車違反速限規定。
十三、依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與研究生優劣言行加減分及註記標準表同一學期受註記劣蹟累積每達六點。
十四、遺失、損壞公物或經管公物不週致生損壞,情節輕微。
十五、對於交辦事項,遲延或執行不力。
十六、違反網路使用規範,非屬第十一條第十七款或第十八款情形,情節輕微。
十七、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輕微。
十八、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輕微。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退訓、開除學籍:
一、惡意毀謗國家元首。
二、聚眾滋事,致破壞校園安寧。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
四、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重大。
五、故意丟棄或破壞武器。
六、擅用武器從事鬥毆或持械傷人。
七、竊取他人財物。
八、不假外出三日以上或逾假五日以上。
九、不當行為,有損校譽,情節重大。
十、入學考試舞弊,於入學後經查明屬實。
十一、校內考試舞弊。
十二、偽造、變造或假借證明文件。
十三、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重大。
十四、經查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十五條所定行為之一屬實。
十五、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未受緩刑宣告。
十六、累積達記大過三次以上。
十七、留校察看期間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而無獎勵可互相抵銷。
留校察看期間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而有獎勵可互相抵銷者,以其獎懲事實於留校察看懲處後發生為限。
本規則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規定,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並得酌加次一層級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前項所稱酌加次一層級一次至二次之獎懲,指記功一次,酌加為記功一次嘉獎一次或記功一次嘉獎二次,並依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