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前條第一款設置或擴充計畫書,應載明或附具下列事項、資料:
一、護理機構名稱、設置類別、申請人、設立床數、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
二、設置或擴充目的、當地資源概況、住民來源分析、住民轉介流程、服務品質管理及營運後三年內機構業務預估。
三、建築地址(地號)、建物位置圖、基地面積、建築面積、設置或擴充前後之總樓地板與各樓層地板面積及樓層平面配置圖;擴充者,其擴充前後配置對照表。
四、土地使用取得情形,包括用途類別、用途變更及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五、經費需求、來源及使用計畫。
六、設置進度、預定開業日期與床數開放期程、收費及服務契約。
七、申請擴充者,其最近三年之財務報告。
八、其他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所定之事項。
護理之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未能依前條第三款限定之日期完成開放使用者,得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及床數分期開放之具體計畫書,申請展延:
一、依法應辦理機構基地土地用途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處理或其他事項,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時效影響。
二、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傳染病或其他事件影響。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該機構之事由。
前項展延之申請,準用第二條及第四條第一項有關申請設置或擴充許可之規定;因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申請展延者,各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