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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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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警察機關為維護警察紀律、鍛鍊員警體能及充實其實務知能,應實施常年訓練,以因應社會
環境
及工作需求,有效遂行警察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