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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針對推動環境教育績效優良之自然人、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參選者),擇優頒發國家環境教育獎。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團體: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民營事業: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或訓練,績效卓著。
三、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從事環境教育,績效卓著。
四、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社區:從事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護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之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六、個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本辦法獎勵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二年辦理一次,參選者就報名日之前二年期間內,具有前條所列環境教育相關優良事蹟,得於辦理年度之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報名參加。
自然人向戶籍地或任職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向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應向其直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參選者當年度僅能選擇一種獎勵項目參加。
參選者參選前二年內,需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始得報名參加。
參選者應檢具以下報名文件:
一、報名表。
二、環境教育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三、非自然人之參選者依法登記已達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屬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獎勵項目者,其最近二年環境教育計畫及推動成果。
五、前二年度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獎勵應以公開儀式頒獎,並透過新聞、網路、觀摩等活動予以公開表揚其環境教育績效優良事蹟。
前項獲獎對象,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相關示範觀摩及宣導活動。
依本辦法辦理之評審作業、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環境教育基金編列預算支應,不得向參選者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