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犯罪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犯罪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已聘僱者,應予解聘 (僱
) :
一、
犯罪
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28 條
會務工作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僱) :
一、
犯罪
經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未宣告緩刑者。
二、考績年度內經處分記二大過或累計二大過未抵銷者。
三、年度考績核定為丁等者。
前項第一款所犯之罪為貪污及叛亂者,不發退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