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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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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2 條
家庭托顧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上且無下列各款之一之身心障礙者。但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接受全日型住宿機構服務。
二、接受日間照顧、居家服務或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
三、聘僱看護(傭)。
四、領有政府提供之
特別照顧津貼
或其他照顧、教育費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