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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結構部分材料計算應使用之常數如下:
┌───────────┬────┬───────┐
│ 常 數 種 類 │材料種類│常 數 值│
├───────────┼────┼───────┤
│縱彈性係數 E(Modulus │鋼材 │206,000 │
│of elasticity)。 │ │(2,100,000) │
│單位:頓/平方公厘(├────┼───────┤
│公斤/平方公分) │鋁合金 │69,000 │
├───────────┼────┼───────┤
│剪彈性係數 G(Shear m-│鋼材 │79,000 │
│odulus of elasticity)│ │(810,000) │
│。 ├────┼───────┤
│單位:頓/平方公厘(│鋁合金 │26,000 │
│公斤/平方公分) │ │ │
├───────────┼────┼───────┤
│蒲松氏比ν(Poisson’s│鋼材 │0.3 │
│ratio) ├────┼───────┤
│ │鋁合金 │0.33 │
├───────────┼────┼───────┤
│線膨脹係數 α(Coeffi-│鋼材 │0.000012 │
│cients of thermal exp-├────┼───────┤
│ansion)單位:℃-1 │鋁合金 │0.000024 │
├───────────┼────┼───────┤
│比重 γ(Specific gra-│鋼材 │7.85 │
│vity) ├────┼───────┤
│ │鋁合金 │2.7 │
└───────────┴────┴───────┘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容許彎曲壓力及容許承壓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σta=F/1.7
σca=σta
σba=σta
τ=σta /
σda=1.42σta
式中之 F、σta、σca、σba、τ及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F :取下列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單位: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
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 1.2。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容許彎曲壓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吊籠工作台底板使用鋁合金材枓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依下式計算:
σba=F/1.7,式中之σba 及F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ba:容許彎曲應力。
F:取下列之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
2.抗拉強度除以 1.2。
工作台底板使用木材時,其纖維方向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為下表規定之值以下:
┌─────────────┬──────────┐
│木 材 之 種 類│容許彎曲應力值 │
│ │(頓/平方公厘) │
├─────────────┼──────────┤
│赤松、黑松、美國松 │ 9.5 │
├─────────────┼──────────┤
│落葉松、羅漢柏、檜、美國檜│ 9.0 │
├─────────────┼──────────┤
│鐵杉、美國鐵杉 │ 8.5 │
├─────────────┼──────────┤
│樅樹、蝦夷松、椴松、紅松、│ 7.5 │
│杉、美國杉、針樅 │ │
├─────────────┼──────────┤
│橡樹 │13.0 │
├─────────────┼──────────┤
│栗樹、枹樹、山毛櫸、櫸木 │10.0 │
├─────────────┼──────────┤
│柳安 │ 8.0 │
├─────────────┼──────────┤
│大花羯布羅香、龍腦香 │11.0 │
└─────────────┴──────────┘
升降慣性力係指吊籠垂直方向之作用力,應依下式計算:
Fv=(0.15+0.0025u)(Wd1+W)g,式中之 Fv、u 、Wd1 、W及 g 分別表
示下列之值:
Fv:升降慣性力(頓)。
u :升降速率(公尺/分)。
Wd1 :升降部分之自重(公斤)。
W :積載荷重(公斤)。
g :重力加速度(公尺/秒2)。
走行慣性力係指吊籠水平方向之作用力,應依下式計算:
Fh=0.05(Wd2+W)g,式中之 Fh、Wd2、W 及 g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Fh:走行慣性力(頓)。
Wd2 :走行部分之自重(公斤)。
W :積載荷重(公斤)。
g :重力加速度(公尺/秒^2)。
吊籠工作台之底板材之強度,應以每平方公尺二、四五○頓以上之平均分佈荷重計算之。
吊籠有翻覆之虞者,其結構部分安定度之值,應依下式計算;並視其應力計算情形,如係第十七條第一款者,此值為一.五以上;同條第二款者,此值為一.三五以上;同條第三款者,此值為一.二以上。
S=Ms/Mo ,式中之 S、Ms 及 Mo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S :安定度。
Ms:安定力矩(頓公分)。
Mo:反轉力矩(頓公分)。
前項安定度應以結構部分之安定度最為不利之狀態下計算;軌道式吊籠應將軌道等之固定效果納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