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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結構部分鋼材計算應使用之常數如下:
┌──────────────────────┬───────┐
│常 數 種 類│數 值│
├──────────────────────┼───────┤
│縱彈性係數 E(Modulus of elasticity) 單位:│206,000 │
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 │(2,100,000) │
├──────────────────────┼───────┤
│剪彈性係數 G(Shear modulus of elasticity) │79,000 │
│單位: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 │(810,000) │
├──────────────────────┼───────┤
│蒲松氏比ν(Poisson’s ratio ) │0.3 │
├──────────────────────┼───────┤
│線膨脹係數α(Coefficients of thermal expan-│0.000012 │
│sion)單位:℃(-1次方) │ │
├──────────────────────┼───────┤
│比重γ(Specific gravity) │7.85 │
└──────────────────────┴───────┘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抗拉彎曲應力、容許抗壓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σta=σa
σa
σca=──
1.15
σbat =σa
σa
σbac =───
1.15
σa
τ=──
√3
σda=1.42σa
式中σa 、σta、σca、σbat 、σbac 、τ 及 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a :取下列任一較小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除以 1.5。單位:頓/平方公厘(公斤/平
方公分),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 1.8。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t :容許抗拉彎曲應力。
σbac :容許抗壓彎曲應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木材時,其木材纖維方向之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彎曲應力及容許抗剪應力值,如下表:
┌─────────────┬────────────────┐
│木 材 種 類│容許應力值(頓/平方公厘) │
│ ├───┬───┬───┬────┤
│ │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剪│
│ │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應力 │
├─────────────┼───┼───┼───┼────┤
│赤松、黑松、美國松 │ 6.0│ 7.5│ 9.5│ 0.8│
├─────────────┼───┼───┼───┼────┤
│落葉松、羅漢柏、檜、美國檜│ 5.5│ 7.0│ 9.0│ 0.7│
├─────────────┼───┼───┼───┼────┤
│鐵杉、美國鐵杉 │ 5.0│ 6.5│ 8.5│ 0.7│
├─────────────┼───┼───┼───┼────┤
│樅樹、蝦夷松、椴松、紅松、│ 4.5│ 6.0│ 7.5│ 0.6│
│杉、美國杉、針樅 │ │ │ │ │
├─────────────┼───┼───┼───┼────┤
│橡樹 │ 8.0│ 9.0│ 13.0│ 1.4│
├─────────────┼───┼───┼───┼────┤
│栗樹、枹樹、山毛櫸、櫸木 │ 6.0│ 7.0│ 10.0│ 1.0│
└─────────────┴───┴───┴───┴────┘
前項木材纖維方向之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λ≦100 時,σk =σca(1-0.007λ)
0.3
λ>100 時,σk=σca─────
2
┌ λ ┐
│───│
└ 100 ┘
式中之 λ、σk 及 σc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λ:有效細長比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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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動荷重,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慣性力:指起重機因橫行、直行、平動與轉動動作等因加減速度所產生之力,其值為垂直靜荷重與垂直動荷重總合之β倍,β值依下表規定計算。但橫行、直行中以車輪驅動時,以動輪荷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
│平動 │β=0.01 √v │
├──────────────┼─────────────┤
│橫行、直行 │β=0.008 √v │
├──────────────┼─────────────┤
│轉動 │β=0.006 √v │
├──────────────┴─────────────┤
│備註: │
│1.v :各種運動之速度值(公尺/每分鐘)。 │
│2.轉動動作時,應視荷重在伸臂前端。 │
└────────────────────────────┘
二、離心力:指隨轉動動作而作用於轉動半徑方向外端之力,並應依下式計算:
2
W.V
F=────
g.r
式中之F、W、g、r及V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F:離心力(頓)。
W:吊升荷重(頓)。
g:重力加速度(公尺/秒 2)。
r:轉動半徑(公尺)。
V:圓周切線速度(公尺/秒)。
三、車輪之側向力:指與車輪之進行方向成直角之水平力,並應依下式計算:
r=λr.R
式中之 Sr、λr 及 R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Sr:車輪之側向力(頓)
λr :車輪橫力係數,以跨距與有效軸距之比,由下圖求得,其中 L
為桁架或吊運車跨距(公尺),a 為有效軸距(公尺)。
R :車輪負荷(頓)
四、前款有效軸距(a ),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一軌上有四車輪時,為外側車輪之中心間距。
(二)一軌上有超過四車輪至八車輪時,為外側二車輪之中心間距。
(三)一軌上有超過八車輪時,為外側三車輪之中心間距。但設有水平導輪者,其有效軸距為外側兩導輪之中心間距。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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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
W =q、C、A
式中之W、q、C及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風荷重。單位:頓。
q:速度壓。單位:頓/平方公尺。
C:風力係數
A:受風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前項之速度壓,應依下表起重機之狀態及其對應之計算式計算:
┌──────────────┬───────────────┐
│起重機之狀態 │q 之計算式 │
├──────────────┼───────────────┤
│作業時 │q = 83.4 √H │
├──────────────┼───────────────┤
│停止時 │q = 980.4√H │
├──────────────┴───────────────┤
│備註: │
│1.h 為起重機自地面起算之受風面高度值(公尺)。但高度未滿 16 │
│ 公尺者,以 16 計。 │
│2.速度壓 q 值之計算式,係以作業時之風速為 16 公尺/秒,停止│
│ 時之風速為 55 公尺/秒計算導出。 │
└──────────────────────────────┘
除風洞試驗者,依其試驗值外,第一項之風力係數如下:
┌─────────────────────────┬────┐
│受風面之種類 │風力係數│
├───────┬─────────────────┼────┤
│平面桁架(鋼管│W1:未滿 0.1 │2.0 │
│製平面桁架除外├─────────────────┼────┤
│)構成之面 │W1:0.1 以上,未滿 0.3 │1.8 │
│ ├─────────────────┼────┤
│ │W1:0.3 以上,未滿 0.9 │1.6 │
│ ├─────────────────┼────┤
│ │W1:0.9 以上 │2.0 │
├───────┼─────────────────┼────┤
│平板構成之面 │W2:未滿 5 │1.2 │
│ ├─────────────────┼────┤
│ │W2:5 以上,未滿 10 │1.3 │
│ ├─────────────────┼────┤
│ │W2:10 以上,未滿 15 │1.4 │
│ ├─────────────────┼────┤
│ │W2:15 以上,未滿 25 │1.6 │
│ ├─────────────────┼────┤
│ │W2:25 以上,未滿 50 │1.7 │
│ ├─────────────────┼────┤
│ │W2:50 以上,未滿 100 │1.8 │
│ ├─────────────────┼────┤
│ │W2:100 以上 │1.9 │
├───────┼─────────────────┼────┤
│圓筒面或鋼管製│W3:未滿 3 │1.2 │
│之平面桁架構成├─────────────────┼────┤
│之面 │W3:3 以上 │0.7 │
├───────┴─────────────────┴────┤
│備註:表中 W1、W2 及 W3 分別表示如下: │
│1.W1:充實率,指實際擋風面積與該受風面(係指迎風之受風面,以│
│ 下均同)面積之比值。 │
│2.W2:指受風面長邊長度與同一受風面短邊長度之比值。 │
│3.W3:指圓筒面或鋼管外徑(公尺)乘以速度壓(頓/平方公尺)│
│ 之平方根值。圓筒面包括鋼索等 │
└──────────────────────────────┘
第一項之受風面積,為受風面與風向成直角之投影面積(以下稱投影面積),其受風面有二面以上重疊情形時,應依下式計算:
A=A1+Am+An
式中之 A、A1、Am 及 An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A :總受風面積(平方公尺)。
A1:第一受風面之投影面積(平方公尺)。
Am:第二受風面以後各面與前一面未重疊部分投影面積之和(平方公尺)

An:第二受風面以後各面與前一面重疊部分投影面積乘以對應於各該面依
附表二所示之減低率,所得面積之和(平方公尺)。
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控制荷物或伸臂下降之制動器。但使用液壓或氣(汽)壓為動力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制動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制動轉矩值應為承載相當於額定荷重時,起重機吊升裝置或起伏裝置中最大轉矩值之一‧五倍以上。
二、吊升裝置或起伏裝置分別設置二個以上之制動器時,制動轉矩值為各制動器制動轉矩值之總合。
三、應設置起重機動力被遮斷時,能自行制動之設備。但以人力操作者,不在此限。
四、使用人力操作者,應設置擋齒裝置或擋鍵,並應符合下表規定:
┌───────┬──────────┬─────────┐
│操作方式 │制動力(頓) │制動行程(公分) │
├───────┼──────────┼─────────┤
│腳踏式 │300 以下 │30以下 │
├───────┼──────────┼─────────┤
│手動式 │200 以下 │60以下 │
└───────┴──────────┴─────────┘
前項第一款之制動轉矩值,摩擦阻力不予列計。但使用效率值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之蝸桿蝸輪機構時,其摩擦阻力所生轉矩值之二分之一,得計入制動轉矩。
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應設有直行之防止逸走裝置,其性能應足以承受依下式計算所得之風荷重:
W=1180 4√h CA
式中之 W、h、C 及 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 :風荷重。單位:
H :起重機受風面自地面起算之高度值(公尺)。但高度未滿十六公尺者
,以十六計。
C :風力係數,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A :受風面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前項之風荷重,應以起重機之逸走最不利之狀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