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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結構部分鋼材計算應使用之常數如下:
┌──────────────────────┬───────┐
│常 數 種 類│數 值│
├──────────────────────┼───────┤
│縱彈性係數 E(Modulus of elasticity) 單位:│206,000 │
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 │(2,100,000) │
├──────────────────────┼───────┤
│剪彈性係數 G(Shear modulus of elasticity) │79,000 │
│單位: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 │(810,000) │
├──────────────────────┼───────┤
│蒲松氏比ν(Poisson’s ratio ) │0.3 │
├──────────────────────┼───────┤
│線膨脹係數α(Coefficients of thermal expan-│0.000012 │
│sion)單位:℃(-1次方) │ │
├──────────────────────┼───────┤
│比重γ(Specific gravity) │7.85 │
└──────────────────────┴───────┘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抗拉彎曲應力、容許抗壓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σta=σa
σa
σca=──
1.15
σbat =σa
σa
σbac =───
1.15
σ3
τ=──
√3
σda=1.42σa
式中σa 、σta、σca、σbat 、σbac 、τ 及 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
值:
σa :取下列任一較小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除以 1.5。單位:頓/平方公厘(公斤/平
方公分),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 1.8。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t :容許抗拉彎曲應力。
σbac :容許抗壓彎曲應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3 條
除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
W=qCA
式中之 W、q、C 及 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 :風荷重。單位:頓。
q :速度壓。單位:頓/平方公尺。
C :風力係數。
A :受風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前項之速度壓應依下式計算:
4
q=83 √h
式中之 h 為自地面起算之受風面高度值(公尺)。但高度未滿十六公尺
者,以十六計。
除風洞試驗者,依其試驗值外,第一項之風力係數如下:
┌─────────────────────────┬────┐
│受風面之種類 │風力係數│
├──────────┬──────────────┼────┤
│平面桁架(鋼管製平面│W1:未滿 0.1 │ 2.0 │
│桁架除外)構成之面 ├──────────────┼────┤
│ │W1:0.1 以上,未滿 0.3 │ 1.8 │
│ ├──────────────┼────┤
│ │W1:0.3 以上,未滿 0.9 │ 1.6 │
│ ├──────────────┼────┤
│ │W1:0.9 以上 │ 2.0 │
├──────────┼──────────────┼────┤
│平板構成之面 │W2:未滿 5 │ 1.2 │
│ ├──────────────┼────┤
│ │W2:5 以上,未滿 10 │ 1.3 │
│ ├──────────────┼────┤
│ │W2:10以上,未滿 15 │ 1.4 │
│ ├──────────────┼────┤
│ │W2:15以上,未滿 25 │ 1.6 │
│ ├──────────────┼────┤
│ │W2:25以上,未滿 50 │ 1.7 │
│ ├──────────────┼────┤
│ │W2:50以上,未滿 100 │ 1.8 │
│ ├──────────────┼────┤
│ │W2:100 以上 │ 1.9 │
├──────────┼──────────────┼────┤
│圓筒面或鋼管製之平面│W3:未滿 3 │ 1.2 │
│桁架構成之面 ├──────────────┼────┤
│ │W3:3 以上 │ 0.7 │
├──────────┴──────────────┴────┤
│備註:表中 W1、W2 及 W3 分別表示如下: │
│1.W1:充實率,係指實際擋風面積與該受風面(係指迎風之受風面,│
│ 以下均同)面積之比值。 │
│2.W2:係指受風面長邊長度與同一受風面短邊長度之比值。 │
│3.W3:係指圓筒面或鋼管外徑(公尺)乘以速度壓(頓/平方公尺│
│ )之平方根值。圓筒面包括鋼索等。 │
└──────────────────────────────┘
第一項之受風面積,為受風面與風向成直角之投影面積(以下稱投影面積),其受風面有二面以上重疊情形時,應依下式計算:
A=A1+Am+An
式中之 A、A1、Am 及 An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A :總受風面積(平方公尺)。
A1:第一受風面之投影面積(平方公尺)。
Am:第二受風面以後各面與前一面未重疊部分投影面積之和(平方公尺)

An:第二受風面以後各面與前一面重疊部分投影面積乘以對應於各該面依
附表二所示之減低率,所得面積之和(平方公尺)。
吊升裝置、起伏裝置及伸縮裝置,應設置控制荷物或伸臂下降之制動器。但使用液壓為動力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制動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制動轉矩值應為承載相當於額定荷重時,起重機吊升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中最大轉矩值之一‧五倍以上。
二、吊升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分別設置二個以上之制動器時,制動轉矩值為各制動器制動轉矩值之總合。
三、應設置起重機動力(行駛為目的之動力除外)被遮斷時,能自行制動之設備。但以人力操作者,不在此限。
四、使用人力操作者,應設置擋齒裝置或擋鍵,並應符合下表規定:
┌─────────┬──────────┬─────────┐
│操作方式 │制動力(頓) │制動行程(公分) │
├─────────┼──────────┼─────────┤
│腳踏式 │300 以下 │30以下 │
├─────────┼──────────┼─────────┤
│手動式 │200 以下 │60以下 │
└─────────┴──────────┴─────────┘
前項第一款之制動轉矩值,摩擦阻力不予列計。但使用效率值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之蝸桿蝸輪機構時,其摩擦阻力所生轉矩值之二分之一,得計入制動轉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