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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乳業管理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附檔:
圖示商標.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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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乳品:係指乳及乳製品。
二、乳業:係指從事乳品產、製、銷之事業。
三、酪農:係指乳
牛
及乳羊畜牧場或飼養戶。
四、乳品加工製造業者:係指從事乳品加工製造並取得合法登記之業者。
五、乳業團體:係指與乳業研究、發展、產銷等有關之基金會、學會、協會、公會、農會及合作社。
六、廠農產銷體系:乳廠與酪農以一年以上契約方式產銷之協力組織。
第 3 條
主管機關為健全乳業發展及乳品產銷制度,得輔導酪農、乳品加工製造業者及乳業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改良乳
牛
及乳羊性能。
二、改善乳
牛
及乳羊飼養管理。
三、促進乳業經營合理化。
四、健全廠農產銷體系。
五、國產乳品研發及開拓市場。
六、乳業技術發展及人才培育。
七、轉型及發展休閒農業。
八、其他健全乳業發展之措施。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市售鮮
牛
乳品使用國產生乳,得訂定要點授權廠農產銷體系於生產之
牛
乳品使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註冊之第二七八五○號商標。
前項標章之推動,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乳業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市售鮮羊乳品使用國產生乳,得輔導乳業團體推動於廠農產銷體系生產之羊乳品使用其登記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