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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用牛羊脂衛生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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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食用
牛
羊脂之原料來源,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並來自屠宰時健康之
牛
或羊所取得之清潔完整且可供食用之脂肪組織,及帶骨或肌肉之脂肪部分熬製而成之食用
牛
羊脂。
第 3 條
食用
牛
羊脂應具良好色澤(灰白色至淡黃色),不得有異味或酸敗氣味。
第 4 條
食用
牛
羊脂之酸價,應為 2.5 mg KOH/g fat 以下。其衛生安全,應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其他相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