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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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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用以圍護貨物之貨艙櫃,其型式如下:
一、整體艙:指構成船體一部分之艙,並以相同方式與鄰接之結構承受同樣負載之影響。其設計揮發氣壓(Po)通常不應超過零點二五巴。但構材尺寸經適當增加時,該設計揮發氣壓得增加至零點七巴以下。其所載貨品之沸點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特別考慮不得低於攝氏零下十度。
二、薄膜櫃:指非由本身支撐,係以鄰接船體結構絕熱層所支撐之薄層或薄膜所構成。該薄膜之設計應使因受熱或其他原因所生之膨脹或收縮獲得補償,並不致使薄膜承受過大之應力。其設計揮發氣壓(Po)通常不應超過零點二五巴。但構材尺寸經適當增加,支撐絕熱層之強度亦經適當之考慮時,該設計揮發氣壓得增加至零點七巴以下。該櫃之設計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特別考慮時,並得採用非金屬薄膜或在絕熱層中包含或合併該薄膜。在任何情況下薄膜之厚度不宜超過一毫米。
三、半薄膜櫃:指構成之薄層非由本身支撐,部分係由鄰接船體結構之絕熱層所支撐,其與上述支撐部分連接之該薄層圓形部分,其設計亦應使受熱或其他原因所生之膨脹或收縮獲得補償。設計之揮發氣壓通常不應超過零點二五巴。但構材尺寸經適當增加,支撐絕熱層之強度亦經適當之考慮時,該設計揮發氣壓得增至零點七巴以下。
四、獨立櫃:指櫃由本身支撐並不構成船體結構之一部分,對船體強度而言並不重要。該櫃復分為下列三型:
(一)甲型:指櫃係依驗船機構所規定與保持之標準,主要採傳統船舶結構分析程序設計。該櫃主要由平面構成之重力櫃時,其設計揮發氣壓應低於零點七巴。
(二)乙型:指櫃之設計係採模型試驗、精確分析工具及分析方法,以確定應力之水準、疲勞時限與裂痕擴展特性。該櫃主要由平面構成之重力櫃時,其設計揮發氣壓應低於零點七巴。
(三)丙型:指符合壓力容器標準之液櫃,亦稱壓力容器,其設計揮發氣壓(Po)不得低於下式:
P○=2+○.○185Cρr^1.5(σm/△σA)^2(巴)
式中:
C 為特徵櫃之尺度,該尺度係以櫃高、櫃寬百分之七十五與櫃長百
分之四十五各值中之最大值為準。而櫃高、櫃寬與櫃長係分別沿
船舶垂向、橫向與縱向量取,其單位公尺。
ρr 為在設計溫度下,貨物之相對密度。(淡水之ρr 等於一)。
σm 為設計主薄膜應力。
△σA為容許薄膜動應力(當機率位準 Q=10^-8時,為雙幅)
。為肥粒鐵\麻田散鋼時取每平方毫米五十五頓;為鋁合
金(5083-0)時取每平方毫米二十五頓。
符合上述標準之丙型獨立櫃,其外型及其支撐與附件之佈置情況經
認可時,得指配為甲型或乙型獨立櫃。
五、內部絕熱艙櫃:指以適於圍護貨物之絕熱材料所構成,非由本身支撐,而以鄰接之內層船體結構或獨立櫃所支撐。其絕熱層之內表面係直接與貨物相接觸。該艙櫃為使貨物圍護系統能依第三十六條第七款規定利用模型試驗及精確之分析方法進行設計,並採適當之材料。其設計揮發氣壓通常不應超過零點二五巴。但該貨物系統係設計用於較高之揮發氣壓時則得較此值為高,但該艙櫃係以內層船體結構支撐者,不得超過零點七巴。該艙櫃復依其所具主屏壁與次屏壁之功用分為下列二型:
(一)第一型:指艙內之絕熱層或絕熱層與一層或多層襯墊之組合,僅具主屏壁之功用。在必要時,內層船體或獨立櫃之結構,其功用應如同次屏壁。
(二)第二型:指艙內之絕熱層或絕熱層與一層或多層襯墊之組合,同時兼具能明顯識別之主屏壁或次屏壁功用。
前二目之襯墊係指非以本身支撐,由金屬、非金屬或複合材料薄層構成內部絕熱艙櫃一部分,以提高其抗斷力或其他機械性能。該襯墊與薄膜之區別在於襯墊並不準備單獨供液體屏壁之用。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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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艙櫃之容許壓力依艙櫃之型式規定如下:
一、整體艙之容許壓力通常應為認可標準中對船體結構之容許壓力。
二、薄膜艙櫃之容許壓力應參照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三、甲型獨立櫃以平面結構為主者,其主要與次要構件包括防撓材、大肋骨、縱材、縱樑等之應力,當以典型之分析方法計算時,碳錳鋼與鋁合金不應超過Rm/2.66或Re/1.33之較低值。但對主要構件施行詳細之計算時,則相當應力σc得較此增加至認可之應力。計算時應對彎曲、剪切、軸向與扭力變形之影響,及由於雙層底與貨艙櫃底撓曲所引起船體與貨艙櫃之相互作用力等予以考慮。
四、乙型獨立櫃以迴轉體結構為主者,其容許應力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一)相當一級薄膜總應力 σm≦f
(二)相當一級薄膜局部應力 σL≦1.5f
(三)相當一級彎曲應力 σb≦1.5f
(四)σL+σb≦1.5f
(五)σm+σb≦1.5f
五、乙型獨立櫃以平面結構為主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要求符合其他額外之應力標準。
六、丙型獨立櫃依前條第六款第一目之一計算時所應採用之最大容許薄膜應力,應較 Rm/A 或 Re/B 為低。
七、內部絕熱艙應參照前條第七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
前項各目中 Rm、Re、σc、f、F、A、B、C、D 等之定義如次:
一、Rm 及 Re 分別為在室溫下指定之最小抗拉強度及最小降伏應力,其單位為每平方毫米頓數(N/mm2)。應力-應變曲線上並未明顯顯示該降伏應力時,Re得適用安全應力百分之零點二。對於鋁合金焊接接頭,Rm與Re應採用在退火狀態下之相應值。上述性能應與指定材料包括在製造狀態下焊接金屬之機械性能最小值相當。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特別考慮時,得考慮在低溫下提高該降伏應力與抗拉強度。材料性能所依據之溫度,應於第七條規定之證書內顯示之。
二、f 為 Rm/A、Re/B 中之較小值。
三、F 為 Rm/C、Re/D 中之較小值。
四、A、B、C 及 D 之值應於第七條規定之證書上顯示,其最小值依所採用材料規定如表一。
五、σc 依下式決定之:
σc=√(σx^2+σy^2-σx σy+3τxy^2 )
式中:
σx 為 x 方向之總正應力
σy 為 y 方向之總正應力
τxy 為 x-y 平面內之總剪應力
但當靜與動應力係分別計算,除有其他計算方法經證明為適當者外,
總應力應依下列各式計算之:
σx=σx‧st±√(Σ(σx‧dyn)^2 )
σy=σy‧st±√(Σ(σy‧dyn)^2 )
τxy=τxy‧st±√(Σ(τxy‧dyn)^2 )
式中:
σx.st、σy.xt 及τxy.st 為靜應力
σx.dyn、σy.dyn 及τxy.dyn 為動應力
全部由加速分量與因撓曲及扭轉引起船體應變分量中分別決定。
前項應力可能會為疲勞分析、裂痕擴展及皺曲標準所限制。又所採用之材料未包含於第八節者,第一項之容許應力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個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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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與處理管路在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容許應力條件下,管壁厚度 t 不應較下式為小:
t= (t0+b+c)/(1-a/100) (毫米)
式中:
t0 為理論厚度 t0=PD/(20Ke+P) (毫米)。
P 為第五十條規定之設計壓力,亦即該管路系統在營運中可能承受之最大
錶壓力,其單位為巴。
D 為管之外徑,其單位為毫米。
K 為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其單位為每平方毫米頓(N/mm2)。
e 為效率係數,無縫管及由認可焊接管製造廠商供應之縱向或螺旋焊接管
,當依認可標準施行焊縫非破壞性試驗而認定與無縫管具有同等效用者
,其係數值等於一點零。在其他情況下,該效率係數值得由航政機關或
驗船機構依其製造程序決定之。
b 為彎曲裕度,其單位為毫米。該值應選於彎頭僅由內壓力引起之計算應
力未超過容許應力者。未曾作此正確計算時,得以下式計算之:
b=(Dt0)/2.5r(毫米)
r 為彎曲之平均半徑,其單位為毫米。
c 為腐蝕裕度,其單位為毫米。預期有腐蝕或沖蝕產生時,則管壁厚度應
要求增加之。該裕度並應包含管之預期壽命在內。
a 為厚度製造之負公差(%)。
前項管路之最小壁厚並應依照認可之標準。管路需要機械強度以防止因支撐構件、船體變形或其他額外負載所引起管之損壞、陷縮、過分下垂或皺曲時,其壁厚應超過前項之要求。但增加壁厚度不切實際或將造成過大之局部應力時,該等負載應以其他設計方法予以減低、保護、防止或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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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第四十九條管路壁厚度時應考慮之容許應力K,應採下列二值中之最小者:
Rm/A 或 Re/B
式中:
Rm 為在室溫中,抗拉強度之最小值,其單位為每平方毫米頓。
Re 為在室溫下,降伏應力之最小值,其單位為每平方毫米頓。應力應
變曲線未能明確顯示其降伏應力時,則以安全應力百分之零點二為準

A 與 B 之值至少各為二點七及一點八。該值並應於「適合載運散裝液化
氣體船舶證書」或「國際適合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船舶證書」內註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