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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附檔:
附件一 建築物拆除石綿瓦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清除及處理之管理方式.PDF
附件二 ○○縣(市)一般廢棄物掩埋場營運管理計畫.PDF
附件三 申請一般廢棄物(廢食用油)輸出許可切結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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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一般廢棄物轉運設施之設置及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轉運設施內應具備防止再次污染環境之防治設備或措施。
二、轉運設施內應具備消毒設備,其設置應符合作業需求。
三、轉運設施內應具備適當之
災害
防止及緊急應變措施。
四、轉運過程應保持轉運設施內外之環境衛生。
五、轉運設施之操作應逐日記錄,紀錄並保存一年供查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