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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動植物疫災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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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災害
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民營事業機構、
災害
防救團體、
災害
防救志願組織及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予以表彰:
一、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者。
二、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場所之數量達二家以上或單一場所之面積達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上。
三、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服務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
四、提供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推展之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之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積極輔導、協助、補助、推介或協調推動前項各款事項之一,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得予以表彰。
第 4 條
民營事業機構、
災害
防救團體、
災害
防救志願組織及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始得予以表彰:
一、本人或機構、團體、組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最近五年內未曾犯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最近一年內未曾因違反
災害
防救相關法令受主管機關處分。
第 9 條
依本辦法接受表彰之機關(構)、
災害
防救團體、
災害
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原表彰之處分。發給獎金者,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者,並命其限期繳回或予以註銷;以其他方式表彰者,並予以追回: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三年內違反
災害
防救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