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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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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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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水災
災害救助
,指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因淹水所致之災害,由主管機關給付水災實際受災者緊急危難之生活救助金。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包括下列各種救助:
一、人員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二、安遷救助。
三、住戶淹水救助。
四、農田、魚塭、漁船(筏)、舢舨受災救助。
第 9 條
同一期間發生之各種天然災害事件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
災害救助
金,不得重複具領。如有重複具領者,應予追繳。
第 10 條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衡酌財政情形,得發給本標準
災害救助
種類以外之
災害救助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