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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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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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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
災害救助
。
第 25 條
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
災害救助
。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災情需要,依下列方式辦理
災害救助
:
一、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
二、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
三、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
四、輔導修建房舍。
五、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
六、其他必要之救助。
前項救助方式,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訂定規定辦理之。
第 2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
災害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