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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其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之製作,規定如下:
一、圖說: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員依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等依序繪製;圖說標示記號,應依消防或建築等圖示範例註記。
二、紀錄: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員應依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事宜,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耐燃保護、耐熱保護措施、系統式設備等之配管,於實施施工、加壓試驗及配合建築物樓地板、樑、柱、牆施工須預埋消防管線時,應製作紀錄,並一併拍照建檔存證。
三、測試報告書:由消防安全設備測試人員依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等依序製表,並確認各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外觀、性能及綜合試驗符合規定。
四、檢修報告書: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依各種設備檢查表填具檢查結果;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者,應清楚載明其不良狀況情形、位置及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