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消防設備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消防設備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工廠內機器設備之裝置、安全衛生設施、勞動條件、污染防治、
消防設備
及其他有關事項,應於開工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檢查,園管局或分局應於接受申請後五日內檢查完畢;經檢查合於規定並按照投資計畫實施者,准予開工。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依前項規定准予開工後,其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發現應行改善事項,依照勞工、消防及環境保護有關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