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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基本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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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海洋資源
:指海床上覆水域與海床及其底土之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資源。
二、海洋產業:指利用
海洋資源
與空間進行各項生產及服務活動,或其他與
海洋資源
相關之產業。
三、海洋開發:指對
海洋資源
之永續利用、合理良善治理、育成及經營等行為。
四、海洋事務:指與海洋有關之公共事務。
第 5 條
政府應本尊重歷史、主權、主權權利、管轄權之原則,在和平、互惠與確保我國海洋權益之基礎上,積極參與海洋事務有關之區域與國際合作,共同維護、開發及永續分享
海洋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