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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審計部國庫審計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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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左:
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處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負法
律上或行政上一切責任。
二、業務或辦事內規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負
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誤,或前後案件矛盾者,由擬辦人員負責,審
核人員連帶負責。
五、審計、會計、統計書表科目、數字或編製方法錯誤,由製表人員負責
,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六、根據審核、抽 (調) 查報告處理之事件,如事實錯誤,由製作報告人
員負責。
七、處理錯誤或失當文件,如與會辦單位有關者,會辦、主辦人員連帶負
責。
八、已繕發文件書表文字或數字打繕錯誤、遺漏或稽延,由打繕、校對人
員連帶負責。
九、文書收發、登記、送達、監印、歸檔之錯誤、遺漏或稽延,由各該經
管人員負責。
十、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經長官提示注意
而主管人員不嚴加督促者,連帶負責。
十一、各科室會簽會辦之文件,其公文時效,由主、會辦單位經辦人員負
責。
十二、文卷、款項、物品等如有錯誤、遺失或損毀,由各該經管人員負責
,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損失者,不在此限。
十三、應守機密之事項而
洩密
者,由經辦人員及
洩密
者負責,關係重大者
,各級主管連帶負責。
十四、其他未盡事項,依職掌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