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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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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之薪給、
津貼
、加給、獎金等各項用人費支出,應擬訂年度用人費率或用人費總額,併年度營業預算報經濟部。
第 9 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之薪給、
津貼
、加給,應依本公司特性、營運目標、負擔能力,參酌勞動市場及工作性質狀況,在當年度用人費用預算範圍內訂定標準實施,並報經濟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