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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情節輕微。
二、穿著制服或執行公務時,服裝儀容或配備不合規定。
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輕微。
四、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輕微。
五、溢領各項津貼、補助費、加班費、獎金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輕微。
六、遺失服務證或刑警徽等足資證明警察人員身分之證件。
七、對上級交辦工作,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八、對公物保管(養)不力或使用不當,情節輕微。
九、無故不參加常年訓練或測驗,情節輕微。
十、參加各種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未達規定標準。
十一、對屬員之工作違失,監督不周,情節輕微。
十二、疏脫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人。
十三、執行或督導家戶訪查工作不力,情節輕微。
十四、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輕微。
十五、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家庭之利害,不遵規定迴避,情節輕微。
十六、曠職繼續未達四小時。
十七、不聽調遣或不遵限離到職。
十八、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輕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重要公務不力,情節嚴重。
二、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嚴重。
三、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嚴重。
四、溢領各項津貼、補助費、加班費、獎金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嚴重。
五、遺失重要公物或保管(養)不當,情節嚴重。
六、參與賭博財物或住宅供人賭博。
七、非因公涉足色情、賭博、涉毒或其他不妥當之場所。
八、未依規定辦理常年訓練或無故不參加常年訓練或測驗,情節嚴重。
九、參加各種業務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低劣。
十、對屬員之工作違失,監督不周,情節嚴重。
十一、疏脫刑事嫌犯。
十二、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嚴重。
十三、使用槍枝(彈藥)走火。
十四、曠職繼續達四小時以上未達二日。
十五、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嚴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執行公務有重大疏(缺)失。
二、違抗命令,或誣控侮辱、威脅長官。
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重大。
四、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重大。
五、溢領各項津貼、補助費、加班費、獎金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重大。
六、遺失武器或執勤相關配備,情節重大。
七、執行特定警衛工作有重大疏忽,致生不良影響。
八、對地方重大治安事件疏於防範或處理失當,致生不良後果,有虧職守。
九、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十、曠職繼續達二日。
十一、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重大。